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向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及时关怀,帮助渡过难关,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特殊困难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教本、专科学生,在校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救助金来源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救助金的统筹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院系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章 资助原则
第五条 救助金的发放和管理遵照以下原则:
(一)特殊资助原则,即救助金只用于应急,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重大疾病程度、自费金额、近期资金需求、已获资助、校方责任等因素综合评定资助标准。
(三)有限资助原则,学校根据申请人经济困难程度给予有限救助。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可申请救助金:
(一)经省级三级甲等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类学生。
(二)突发重大伤害(含死亡)学生。
(三)家庭突发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救助金具体金额根据学生本人、学生家庭遭遇意外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实际状况确定,分别设置3个、4个档次。符合多种情况的,就高执行。
(一)学生本人遭遇意外事件导致经济特别困难
1.父母突然去世,学生变成孤儿:8000-10000元/人;
2.本人患重大疾病(如器官移植、恶性癌症等):10000-20000元/人·次;
3.本人遭遇较大的疾病和意外伤害:3000-5000元/人·次。
(二)学生家庭遭遇意外事件导致经济特别困难
1.父(母)亲去世:3000-5000元/人·次;
2.父(母)亲患重大疾病:2000-4000元/人·次;
3.父(母)亲遭遇意外事件(如车祸等):2000-3000元/人·次;
4.家庭遭遇意外事件(如火灾或自然灾害等):1000-2000元/人·次。
第八条 如为第七条所列情况之外的特殊情况,参照已有条款,确定资助标准。如为学生重大伤亡事件,学校成立工作组进行处置的,根据工作组的处置结果为参照,确定资助标准。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个人申请 申请人(或直系亲属)填写《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2.省级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的诊断书复印件一份,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一份,死亡学生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3.家庭收入证明一份(由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开具);
4.属意外伤害或意外事件的,由相关部门提供材料。
学生在进行申请时,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字,死亡学生由其直系亲属提交申请并签字。
第十条 院系初审 院系党政联席工作会核定情况,提出救助建议,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盖院系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 学生工作处处长办公会(扩大)再次核实情况,提出救助金额及名单建议,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特殊困难救助金资助名单。
第六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救助金通过财务管理处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或死亡学生直系亲属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救助金的资格审查、材料审核、资助档次确定和救助金发放工作,确保救助金真正用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院系须对获得救助金的学生进行持续关注和关爱,动态掌握学生及家庭情况,指导学生正确使用救助金,帮助学生渡过难关。
第十三条 对骗取、套取、虚报、挪用救助金的行为,学校有权收回资助资金,并依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管理办法》(西南医大学〔2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