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宝瑞雅珠宝”自强之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四川宝瑞雅珠宝有限公司与我校签订的《捐资助学协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宝瑞雅珠宝”自强之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年,每年评选25人,合计5万元/年。
第四条 “宝瑞雅珠宝”自强之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无违纪处分记录;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参评学年必修课及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无不及格或缓考科目;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乐观向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宝瑞雅珠宝”自强之星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宝瑞雅珠宝”自强之星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的领导,学校团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院系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 “宝瑞雅珠宝”自强之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的学生须是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本科生。转校生和专升本的学生在进入我校届满一年后可参与评选。转专业学生在已转入院系参加评选。
第八条 “宝瑞雅珠宝”自强之星奖学金由学校团委下发评审通知,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西南医科大学“宝瑞雅珠宝”自强之星奖学金申请表》。院系进行审查、初筛、公示(3天)、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团委。
第九条 学校团委对各院系上报名单进行汇总审核,组织开展复评相关工作,择优评选出获奖学生,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对院系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诉,院系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对校级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诉,学校团委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若学生对答复仍然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宝瑞雅珠宝”自强之星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三条 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宝瑞雅珠宝”自强之星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