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制定坚持健康第一,以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切实增强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自觉性,使学生“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的。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体育学院体质健康测评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各学院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每年对所有一至四年级学生(不包括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和休闲体育专业)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作为学生毕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标准》要求,学校学生体测时间安排为新生入学测试,其他年级按照年度安排测试。测试计划由体育学院体质健康测评中心根据教育部当年下发的测试项目与上报时间制定,审核通过后按计划实施。测试工作按照实际测试人数计算工作量,由相关部门发放工作补贴。
三、按《标准》要求,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50米跑、肺活量、引体向上、仰卧起坐、800米跑、1000米跑等。测试指标见附表。
四、《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五、学生测试成绩作为评优与评奖的重要依据之一。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六、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七、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八、学校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要将《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各单位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单位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九、《标准》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审核后,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测试和数据上传时间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执行。
十、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分析和研判机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视情况采取分类教学、个别辅导等必要措施,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体育锻炼,切实改进体育工作,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十一、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向学生宣传《标准》。各学院负责按当年测试通知认真组织学生参加《标准》的测试工作。
十二、为保证《标准》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学校招标、选用的《标准》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十四、本办法由体质健康测评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