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精神和意见,结合我校学生公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应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定,养成讲文明、重安全、爱卫生等良好的行为习惯,服从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创造平安、和谐、文明、卫生的学习生活环境。
入住及退宿
第二条:新生入学时,须办理好报到、注册及缴费手续后,方可入住学生公寓。
第三条:入住学生须严格按照公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指定的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强占床位,也不得转借他人住宿。违者,除限期搬出外,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住宿调迁或毕业、休学、退学等离校时,经公寓管理人员验收寝室配套设施及退还各类钥匙等公共物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寝室,不得滞留。
安全管理
第五条: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安全,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公寓内依法配备防火防盗设施,非紧急情况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损坏。
2.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门和消防通道。
3.严禁在学生公寓内使用(存放)烧水棒、电饭煲、电水壶、电磁炉、电炒锅等容易引发火灾的违规电热、电器产品。
4.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和擅自改变宿舍内固有电器设备,特别禁止使用劣质插线板。
5.严禁私自接入校园网以外的网络,主动维护网络安全。
6.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生火煮食、使用明火。
7.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猫、狗等各类宠物。
8.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或实验药品进入学生公寓。
9.严禁攀爬门、窗、阳台、围墙。
10.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任何部位向外扔砸任何物品。
11.严禁在阳台或窗台边放置易坠物品。
12.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
13.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14.禁止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者,须凭有效证件到本公寓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
15.进出寝室应随手关门,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养成良好的自我防范意识和习惯。
16.离开寝室或休息时,务必断掉所有电器电源;寒、暑假等长假放假离寝时务必搞好寝室卫生,关好水、电、门、窗,并带离个人贵重物品和妥善保管留在室内的其它物资。
17.对携带大宗物品出入学生公寓的人员,公寓管理人员有权询问,并做好登记。
18.发现学生公寓内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案件时,学生应主动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日常管理
第六条: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开门时间6:00,关门时间22:30(期末或特殊时期开关门时间另行通知),晚归学生应主动配合公寓管理人员核验身份,如实说明情况,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积极参加“文明寝室”评比及“寝室文化节”等活动,加强学生公寓文明建设。
第八条:主动维护环境卫生,寝室内务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并将垃圾装袋及时带至公寓门前分类垃圾桶内,不得向户外或走廊倒泼污水、吐痰、乱扔垃圾等。
第九条:来人来访,须接受管理人员的询问,同时做好登记,并由被访学生陪同方可进入学生公寓;若遇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期,来访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学生公寓一律不得留宿来访人员。
第十条:自觉爱护公物,不得在公寓家具、设施和墙壁上乱涂、乱划和乱张贴;禁止蹬踢门窗、墙壁等损坏公共设施;禁止学生公寓内出现溜冰、玩球或其他各种发出噪音的行为活动。
第十一条: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赔偿原则:责任人明确由责任人赔偿;共同损坏或责任人不明,由同寝室成员共同赔偿。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改变公寓各种设施结构,违者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造成安全事故的,承担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四条:每月免费提供水、电基本用量(水:2吨/生•月;电:5度/生•月),超出部分计量交费,费用由同寝室住宿学生共同分摊。
第十五条:学生公寓内禁止吸烟,严禁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在公寓内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经营性活动和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其它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在公寓内组织进行“法轮功”类邪教、非法传销、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
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入住公寓的学生应自觉遵守上述管理规定,违者,视情节处理。处理分为恢复原状、照价赔偿、没收违规物品、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于既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又违反《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且情节较严重的学生,报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和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学生公寓内使用违禁物品者,除没收违禁物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若造成安全事故,肇事者须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对学生在公寓内的违规行为,构成治安案件或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素材,并提交公寓管理委员会研讨,获批后列入正式条款。
公寓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