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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部门:法学院       发布人:范生根       浏览次数:1207       发布日期:2021-09-06

为了鼓励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以多元投资机制的模式创建了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为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孵化园是在西南医科大学科技园管委会(以下称管委会)的领导下,在西南医科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下的公益性创业服务机构。

第二条 孵化园以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市场的主力作用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为原则,面向国内外有志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平台,打造创业高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高素质人才洼地。

第三条 孵化园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通过提供基本的场地和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创业作用,使学生在创业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自我。

第四条 孵化园重点孵化以医药、大健康、医药文化等为主的创业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孵化园日常工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重大事项由管委会研究决定。孵化园的工作人员以专职(创业骨干教师)为主,兼职(在校学生)为辅。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主要职责

l. 全面负责孵化园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2. 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园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入园企业提供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工商、税务、信贷、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培训和发展指导。

3. 负责各入园企业的年度评比、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4. 负责孵化园宣传、校企合作及市场推广等工作。

5. 负责向校外创业孵化园推荐孵化团队和孵化项目。

第三章 孵化园管理

第七条 经营管理

1. 学校为入园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办公用品、电话及网线等基本设施,并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2. 入园企业在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 管理办公室对入园企业所经营的项目、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

4. 入园企业在园内举行各类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管理办公室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5. 入园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经营项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安全管理

1.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园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打开大门。

2. 入园企业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杜绝火种。

3. 孵化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 由于入园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 入园企业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评价与奖惩

1. 管理办公室为企业建立考评档案,严格管理。

2. 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末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财务报表上报管委会

3. 管理办公室依据考核办法和考评档案,对创业公司年度运营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组织评选年度优秀企业和创业之星。

第四章 入园机制

第十条 入园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具备申请入园资格)

1. 我校在读学生或毕业未满 5 年的毕业生,包括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

2. 年龄在 35 岁以下的国外留学生,包括国外高校学士、硕士、博士研究生。

3. 年龄在 35 岁以下的进修回国的创业人员(指在国内已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学有专长的进修人员)。

第十一条 入园申请项目条件

1. 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孵化园的产业定位,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市场前景看好,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创业项目(企业、团队或个人)在市级以上创业比赛中获奖,或有突出学术成就,或系重大的发明创造等可优先入园。

3. 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入园流程

1. 提出申请:有意入园的大学生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西南医科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入园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2. 项目受理: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 项目评审:管理办公室按照《西南医科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入园项目评审办法》,由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评审。

4. 审批意见:由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在《西南医科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入园项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入园的决定。

5. 签署协议:管理办公室与通过评审的企业(团队、个人)签署《西南医科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入园协议》。

6. 正式入园:签署入园协议的企业(团队、个人)正式进入孵化园。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毕业退出

在孵化期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孵化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1. 三年孵化期满,考核合格的企业(团队、个人)。特殊情况下经审批续签孵化协议的企业(团队、个人)可留驻一年后再毕业。

2. 年销售收入在 300 万元以上,或是年盈利超过 50 万元的,或是产品已形成批量生产,产品销售利润率达20%以上的企业(团队、个人)。

3. 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软件、IT设计产业方面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团队、个人)。

4. 项目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步入正轨,已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力求更大发展的企业(团队、个人)。

第十四条 责令退出

在孵化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团队、个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孵化协议,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孵化园。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2. 超出规定的孵化园培育范围,从事与孵化圆产业项目定位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4. 违反本办法和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的,或不履行入园孵化协议的。

5. 经管理办公室认定不适合在园区继续孵化的。

第十五条 自动退出

在孵化期内,入园企业(团队、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自动退出孵化园。

1. 由于技术不成熟,经营失误,市场定位不准确等原因,导致企业息业或破产的或是项目无法继续发展的。

2. 管理办公室在定期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在整改后仍然无效,明显无法达到毕业标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西南医科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南医科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泸州医学院大学科技园管理制度的通知》(泸医院〔201416 号)中《泸州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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