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切实提高在校学生征集入伍数量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我校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条 将我校在校生(含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指标体系。未来在我校获得推免生资格后,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毕业时未签署就业协议书的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学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五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照同层次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减免时限为标准学制年限。
第六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就读的学生(含新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标准最高不超过同层次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第七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学生,复学后当年评定校内优秀学生学业奖学金时,获奖学生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但不含国家奖助学金、校内一等奖学金及新生奖学金等)。
第八条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调整专业需遵守以下原则:
(一)只能在同招生批次专业间调整,不能跨批次转专业。如二本专业不能转入一本专业,艺体类不能转入其他专业。
(二)文科不能转入限招理科的专业。
(三)专业已修课程与拟转入专业课程跨度比较大的原则上实行降级转专业。
(四)身体条件须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第九条 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入伍退役完成专科学业毕业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免试入读我校相应专业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免试入读我校相应普通本科专业。
第十条 学籍管理:
(一)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校可将其学籍或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出现役后2年内,但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校规定到教务处办理好休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
(二)对于申请复学(入学)的退役学生,学校根据其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复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在政策范围内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三)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等不符合复学条件的,不予复学。
(四)因身体条件不符合我校现有同层次同批次各专业招生要求的,劝其退学。
(五)完成复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达到授位要求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一条 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免修军事技能训练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二条 从我校注册地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享受龙马潭区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奖励,户籍在龙马潭区的在校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可享受龙马潭区政府发放的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按照龙马潭区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校在推优入党或评奖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