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活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高效、方便师生、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有序、畅通、文明,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条 凡在西南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轻微事故由保卫处处理(经保卫处调解、协商不能解决的交由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较大事故,直接移交校区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六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指派专门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交通道路上开展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交通道路上晾晒、放置物品,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校门实行车辆门禁管理。对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查验,对载有贵重物品或可疑车辆要进行检查。
教职工的车辆,须在保卫处(或三附院安保部门)办理出入证方可进入校园。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入校必须驾驶证、行驶证齐全,并持有如下证件或证明:学校机动车辆校门出入证(卡)、校外车辆须持有校内单位邀请函、来校联系工作介绍信、为本校单位或师生服务的有效凭证、本校工作证或学生证等。证件不齐者,谢绝驾车入校。
第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区行驶,须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服从安保人员指挥,履行出入校验证、交费等手续,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行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笛,禁止机动车辆在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消防通道、主干道旁以及人行通道停放。机动车辆要避让非机动车、行人。
第十一条 大型客车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上、下客;大型货车、工程运输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燃油摩托车、燃油三轮车等,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校园道路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练车、试刹车。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三条 骑电动车参照第九条规定遇有可疑情况应主动配合门卫检查。骑驾自行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违规带人或危险骑乘。
第十四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则靠右侧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五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轮滑、滑轮板、骑单轮车、平衡车等。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十六条 校园人行道、主干道、交叉路口、环岛、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停车位为专用车辆停放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学校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规定站点上、下客。
第十八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地下车库,由学校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车主(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自身安全负责,车辆及车上物品丢失、损坏或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车主(驾驶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及部门、院系举行大型活动时,有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一并向保卫处申报,以方便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到学校保卫处登记申办机动车临时停车券,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由保卫处统一注销。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点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拨打保卫处报警电话:城北 6663253 忠山 3161600或拨打报警电话:110,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有关人员到达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维护现场秩序,根据事故情况开展职责范畴内工作。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立即拨打120进行急救。
(二)对造成人员死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以下违反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谢绝入校(劝戒离校);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已领取学校出入证的同时收回:
(一)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不遵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行驶的;
(二)在禁停路段停放车辆、阻塞交通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违反学校出入证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占用或挖掘道路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赔偿损失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原《泸州医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