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生组织设置与干部队伍建设模式,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依据《西南医科大学章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组织设置与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立德树人放在首位,着力培养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青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服务成长成才;坚持问题导向,优化组织结构,控制人员规模,健全管理制度,培养履职能力,提高运行效率,切实发挥桥梁助手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学生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组织是从育人出发,以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助力学生发展为目的,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学生组织是联系学校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学校、院(系)和年级(专业)学生组织设置,依据上级和学校文件规定,围绕思想引领、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素质拓展、权益服务、组织提升等主要任务,坚持精简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包括基础性学生组织、拓展性学生组织和自发性学生组织(亦称学生社团)三个类别。
第五条 基础性学生组织是学校学生组织的主体,包括共青团、学生会两个系列,原则上分学校、院(系)、年级(或专业)、班级等四个层次贯通设置,上级组织负责指导下级组织,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指导,促进工作联动,避免上下脱节。共青团组织设置包括学校团委、院(系)团委(或团总支)、年级(或专业)团总支、班级团支部;学生会组织设置包括学校学生会、院(系)学生会、年级(或专业)学生会、班委会。
第六条 拓展性学生组织是依据上级文件精神,以引领学生思想、服务成长成才为目标,担负教育、管理、服务职责的功能性学生组织,其职能不与基础性学生组织交叉重叠。拓展性学生组织设置仅限于学校层面,实行学校统筹、部门负责、专人指导管理模式。本着按需设置、精简高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组织章程、设立申请书、成员名单、组织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和部门管理负责人等,报学校学生组织设置与干部队伍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审定备案。
第七条 自发性学生组织(亦即学生社团)是学生根据兴趣特长和成长需要,遵循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原则,自发组织并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群众性组织。自发性学生组织的设置仅限于学校层面,实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校团委牵头指导、业务指导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模式。本着尊重个性、规范管理原则,由发起人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报校团委审核、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学生干部
第八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组织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活动的具体组织者,是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条 严格控制规模,建立精干高效的学生干部队伍。学校学生干部总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30%,其中校级层面学生组织学生干部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3%,院(系)、年级(专业)、班级学生干部总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27%。
第十条 采用灵活的用人方式。学校、院(系)需依靠学生完成的临时性重大工作或专项活动开展,可采取项目化管理方式招募志愿者参与,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一条 优化结构,科学设置学生干部职数。
校级基础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 人(校团委除外),所辖部门不超过6 个,每个部门工作人员不超过6 人,设正职、副职各1 人;拓展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3 人,所辖部门3-5 个,每个部门设正职、副职各1 人;自发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原则上只设负责人1 人。
院(系)、年级(专业)和班级层面学生组织下设机构和干部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在限定规模内自主设置;学生规模人数较小的院(系)可按“团学一体化”模式设置。按照“班团一体化”设计构建班级学生组织机构。班级团支部原则上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班委会原则上设班长、学习委员、心理委员、生活委员、安全委员、文体委员等,其中班长兼团支部副书记,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可交叉任职。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
1. 坚持标准,择优选拔;
2. 严格程序,依规依章;
3. 优化结构,统筹兼顾;
各级学生组织构成人员要优化专业结构、年级结构、性别结构,充分体现代表性。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选拔条件和标准。
1. 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
2. 品行端正,作风务实;
3. 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大一年级除外);
4. 乐于奉献,具有服务同学的觉悟和能力;
5. 群众基础好。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选拔机制。
学生干部实行选举制,其产生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经学校批准的学生组织(包括学生社团)章程等规定选举产生,坚持透明公开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原则上同一岗位任职期限不超过两届;集中换届时间为每年9 月。
学生干部实行轮换制,同一学生组织届满留任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超过50%。
学生干部实行递进式培养,校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原则上应由大三年级或以上年级学生担任;校级学生组织人员候选人遴选实行自荐与推荐相结合,其中来自院(系)学生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0%。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1. 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选拔:在院(系)团组织、学生会的指导下,全体团员或者学生差额推举候选人,经学生党支部审定后,召开班级全体团员或学生会议选举,选举结果报院(系)审批,并报送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备案。
2. 年级(专业)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在院(系)学生党支部的指导下,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差额推荐候选人,经院(系)党组织审定后召开团员(学生)大会或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选举结果报院(系)党组织审批后,报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备案。
3. 院(系)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在院(系)党组织的指导下,班级(或年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差额推荐候选人,经院(系)党组织审定后,召开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选举结果报院(系)党组织审批后,报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备案。
4. 校级学生组织干部选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院(系)党组织差额推荐学校团委学生成员、学生会初步候选人,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联合审查后确定候选人(其中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须报学校党委确定),之后按《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学校学生组织章程规定召开学代会选举产生。
5. 拓展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选拔实行部门负责制。由责任部门按照组织章程规定主持选举主席团成员,主席团确定所辖部门负责人,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6. 自发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学生干部由校团委会同学生工作部,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着眼人才培养,完善培训制度。建立学校、院(系)两级培训体系。学校和院(系)学生干部培训以学校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为主,年级(专业)、班级学生干部培训以院(系)为主。学生干部培训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并重,每学年专门的理论学习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党员学生干部理论学习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社会实践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十七条 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培养相结合,建立学生干部任期考核评价制度,完善主要学生干部任期述职评议制度,同时加强日常教育管理,防止功利化、庸俗化、裙带化、“小官僚”等问题,对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等行为严肃处理;完善学校、院(系)两级优秀学生干部表彰制度,持续开展创先争优评选表彰活动;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对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在参加评优评奖、操行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考核评议结果,择优提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校团委具体指导,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等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格局;设立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学生组织设置、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机制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
第十九条 学生组织设置与干部队伍建设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其纳入部门和院(系)年度学生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占比不低于5%),与学生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挂钩;对认识缺位、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部门和院系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教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组织设置和干部队伍建设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商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