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对学生志愿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南医科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均可申请成为我校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 学生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西南医科大学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五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
第六条 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及心理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
第八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向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院(系)志愿者团队提出申请,填写《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志愿者注册登记表》,由院(系)志愿者团队审核通过后,负责人将名单及申请表统一报校团委备案。
(二)校团委对申请人进行最终审核。
(三)审核合格即由校团委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西南医科大学志愿者信息库存档备案。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团队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所在团队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学校、志愿者团队及志愿者自身的形象。
(四)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六)依法应当承担相应其它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志愿者团队的权利
(一)经校团委及院(系)学生科(年级办公室)同意后,可面向本院(系)招募志愿者;
(二)可向校团委及院(系)学生科(年级办公室)申请合理的资金、物品、宣传及人员等支持。
(三)可参与各级各类志愿者团队评奖评优。
(四)可参加各类志愿者交流会议或活动。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二条 志愿者团队的义务
(一)志愿者团队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须接受、配合校团委及院(系)学生科(年级办公室)的管理。
(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须制定详尽的策划,撰写工作总结并上交校团委及院(系)学生科(年级办公室)。
(四)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
(五)应当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六)应当为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服务情况的档案。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七)为志愿者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八)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志愿服务活动并接受校团委考评。
(九)依法应当承担相应其它义务与责任。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评比表彰
(一)自愿参加并服从校团委的管理、服从各院(系)志愿者团队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认可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纳入学校志愿者活动评比,并被推荐参与校级以上志愿服务活动评奖评优。
(二)各奖项具体评比办法,以各级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评比表彰文件或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惩罚措施
各院(系)志愿者团队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期间,接受各级团组织的监督。凡有行为不端、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集体或个人,经查实,视情况严重程度由校团委通报所在院(系)进行警告、记过、撤销团队等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及修改权归共青团西南医科大学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