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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部门:法学院       发布人:范生根       浏览次数:2702       发布日期:2021-0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需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六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七条  设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成立、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学生社团须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

第九条  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2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 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到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 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

1.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社团管理部提交下列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1)社团章程草案

2)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

3)社团注册登记申请表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需有发起人1 名及拟任负责人3 人以上。

5)指导教师登记表

6)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720 人以上拟入会会员名单

2. 社团管理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调查、审核后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审核并报学校党委核准。在学校党委核准之前,任何人不得自行召集会议、组建筹备组、张贴海报、吸收成员、公布章程和召开成立大会等。

社团管理部从收到申请起7 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建议:

1)初审不通过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初审通过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

3. 在社团获得批准成立后,社团管理部将正式备案,维护该社团的相关权益。获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尽快召开新社团的成立大会,可邀请业务指导单位、指导老师、各兄弟社团负责人等参加。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社团名称、社团宗旨和社团类别;

2. 社团的基本任务和目标;

3. 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和活动方式;

4.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 社团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 章程的修改程序;

9. 社团终止程序及终止后公共资产的处理办法;

10.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1. 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2. 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 人的;

3. 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4. 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5. 在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6. 涉及宗教文化的;

7. 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8. 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9. 未经学校审批核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10. 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11. 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1. 已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在秋季学期开学规定时间内,报社团管理部注册登记,对未经注册的社团,社团管理部有权终止其活动并责令其解散;

2. 社团管理部根据上一年度《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手册》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完成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

学生社团如须更改名称、章程、负责人、指导老师等注册信息,应向社团管理部提交变更申请,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并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1.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管理部申请注销登记:

1)社团内部决议解散;

2)分立、合并;

3)学生社团存在严重问题,被责令关闭和解散的;

4)会员人数低于20 人并在45 天内未开展活动;

5)其他原因须终止的。

2.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管理部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后,有权对该社团作出注销的处罚:

1)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该社团章程的;

2)一学期内不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或连续两学期内开展过学生社团活动,但质量不高,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3)背弃学生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学生社团负责人知道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进行盈利性活动,对会员或参与社团活动人员乱收会费或其他费用,且屡禁不止的。

3. 学生社团的注销程序:

1)自动要求注销的学生社团的注销程序:

①其负责人应向社团管理部提交注销申请书;

②学生社团完成清算工作后,进行注销登记;

③学生社团注销完成后,由社团管理部在核准后予以公告。

2)被强制注销的学生社团的注销程序:

①社团管理部直接出具社团注销通知;

②学生社团完成清算工作后,进行注销登记;

③学生社团注销完成后,由社团管理部在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社团管理部将在报批后10 日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未经批准成立或已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按照有关校纪校规,追究该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将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为3 6 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具体年审相关要求及安排以《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社团年检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和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三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在校学生。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社团管理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 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四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学生社团发起申请,报社团管理部初审,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物资必须全部用于本社团的发展建设和活动开支,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场地由学生社团向社团管理部申请审批。在使用过程中,社团成员应严格遵守所在场地的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经社团管理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常规活动原则上由学生社团自主确定和实施,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严格按照每学期初提交社团管理部审核并批准的学期活动计划举办各类活动。如有计划外的活动,应提前两周向社团管理部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校内或校外的开放性活动(如集会、演讲、大型讲座、报告、演出、比赛、座谈、联欢、舞会、沙龙等),除在学期初提交学期活动计划中注明外,须提前7-10天向社团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四条  社团管理部每学期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察,并依据星级社团评比规则开展每年度“星级社团”的评比。各学生社团可参照具体评比条件,组织本学生社团参加评比。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管理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 不遵守本办法,不服从管理和指导;

3. 财务混乱;

4. 逾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

5. 已登记成立,但连续两个月(不含假期)没有开展活动也未提前向社团管理部申请暂停活动的学生社团;

6. 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纪行为;

7. 学生社团总人数不足20 人;

8.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三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 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 个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已成立的学生社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各学生社团章程。本办法已明确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未规定内容,各学生社团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南医科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和共青团西南医科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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