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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部门:法学院       发布人:范生根       浏览次数:1050       发布日期:2021-0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校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俭学会学生组织;校内用工单位(部门)参与和支持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财务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支持勤工助学工作;

(二)审定学校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解决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推荐符合用工单位(部门)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三)配合学校财务管理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勤工俭学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资助育人活动。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开展资助政策宣传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学生劳动技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二)协助管理勤工助学岗位。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拓展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调查学生勤工助学需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招录建议;协助监督用工单位(部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用工单位(部门)主要职责:

(一)合理设置本单位(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规范制定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

(二)开展岗前培训。对在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勤工助学综合技能,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及酬金申报;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根据本单位(部门)教职工人员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不能替代本单位(部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要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统筹规划原则。按照全校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的标准,测算出全校每月需要提供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以生为本原则。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面向研究生设置校内助研、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简称“三助一辅”),具体按照《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单位(部门)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校内组织招聘学生。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二)学习态度端正,能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学有余力;

(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十四条  取消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的情形: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一)擅自不到用工单位(部门)报到者;

(二)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服从用工单位(部门)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三)一学期有2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与聘用流程

(一)设岗申请:用工单位(部门)填写《西南医科大学用工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部门)的实际需要和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进行核定审批。

(二)聘用流程:有意愿的学生填写《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进入我校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数据库。用工单位(部门)从勤工助学岗位数据库中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学生个人意愿和条件择优聘用。原则上,每名学生不可同时在校内两个及以上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临时岗位除外)。

(三)应聘上岗:学生与用工单位(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办理相关手续后上岗。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岗位考核

(一)固定岗位:用工单位(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到岗情况、工作态度、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情况,每两个月将《西南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情况考核表(固定岗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结果作为发放酬金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二)临时岗位:用工单位(部门)在学生完成勤工助学工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西南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情况考核表(临时岗位)》,作为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寒暑假期间有用工情况的,顺延至开学第一个月提交。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部门)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教职工对聘用学生做好岗前培训和工作管理,并于每年12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单位(部门)当年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用工单位(部门)应适时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基金,由学校财务管理处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条 当年计划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按劳所得,每月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16/人或按照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折算(每小时酬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40小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未按程序申报而擅自设立的岗位,学校不予发放酬金。

第二十三条 对勤工助学酬金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回相关款项,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当事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若发生上当受骗、意外伤害等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西南医大学〔201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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