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社会类奖助学金的募集、评定和发放管理,充分发挥育人作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成才,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二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专项奖助学金额度应不低于3万元。
第四条 捐赠方需为守法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业。由捐赠方向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提供个人或企业背景材料,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捐赠方背景审查。
第五条 学校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评选管理办法经捐赠方和学校审核通过后遵照执行。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拓展资助渠道,争取社会资金,各院系设立的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是面向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具体奖助对象和奖助标准根据捐赠方意愿确定。
第八条 申请社会类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四)参评学年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五)符合捐赠方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四章 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的奖助形式遵照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十条 同一名本专科学生一学年内原则上受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两项。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参评奖助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坚持透明公开原则。
第十二条 校级社会类奖助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学校接受的社会奖助学金按照捐赠方的要求启动评审工作,名额按比例分配到院系。
(二)学生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所在班级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候选人名单。
(三)院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对候选人进行初评,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名单并在院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若无异议,由院系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初评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确认候选名单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名单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将获奖助学生名单报送捐赠方。
第十三条 各院系接受的社会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由院系遵照捐赠方的意愿自行开展,评审名单需经院系资助工作小组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最终获奖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资助金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学校根据相关捐赠协议及时发放奖助资金。校级层面的社会类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具体负责评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院系自行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各院系自行开展评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社会类奖助学金款项需由捐赠方每年一次性打款到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财务管理处按时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纪行为进行追责。捐赠方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奖骗助等行为,经查证属实,追缴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并依规依法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追缴费用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七章 受助学生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培养受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自立、自强、自助意识,鼓励其参加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社会类奖助学金。各项奖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原则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凡在院系设立的社会类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