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相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指学校经批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的事业性收费、代管项目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二章 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在实施高等教育过程中,按照非盈利原则向受教育对象收取的费用。学校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考务费。
第六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可以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按照四川省发改委核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实行学分制学费标准;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学科门类确定;留学生学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学分制学费标准,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完成学业正常毕业所交纳的最高学费标准。
第八条 住宿费根据学生入住公寓不同条件,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九条 考试考务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代管项目和服务性收费
第十条 代管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针对学生学习和生活必需项目代收代支发生的费用。
代管费主要包括军训服装费、专业服装费、教材费、公寓床上用品费等。
第十一条 代管项目收费遵循按照成本收取,不得盈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特定服务,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体检费、防疫费、车辆通行和停放费、公寓超限额水电费、开水费、洗浴热水费、课外游泳费、课余时间上机上网费等。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遵循有利于管理和学校成本补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第四章 缓交、欠费和退费
第十五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学年初一次性完清费用的学生,可以办理书面缓交申请。缓交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学期。学生应在缓交期内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渠道完清费用。
第十六条 缓交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当地县(区)民政部门签字盖章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递交缓交申请。
(二)院系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所属职能部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下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欠费管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清费用的学生,学校不予办理学籍注册;不安排选课、考试、答辩和实习等教学活动;不拨付和报销课题经费;不得参与评优、评奖。
(二)未完清费用的毕业学生,不得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对恶意欠费的学生,由所属职能部门会同财务管理处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示并督促其及时缴清欠费。
(四)院系和所属职能部门应与欠费学生家长联系,通报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协助进行欠费催收。
第十八条 学生因自动退学、勒令退学或转学、入伍、出国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时可以办理退费。
学费和住宿费按月结算,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代购代收费按照实际情况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办理退费时,学生凭有效身份证件,持本人退学申请、学籍异动或离校通知、相关费用使用证明等资料,经院系和所属职能部门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管理处办理。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管理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组织和实施;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是收费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做好学生的诚信教育,积极动员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处依法依规组织全校收费活动,负责收费立项和报批备案等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实施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处于每学年结束前将学校审定的下一学年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通知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应及时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他收费项目原则上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学生应当在学年初开学后一周内缴清全部费用并妥善保管收费凭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费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缴费、P·S刷卡缴费、网银代扣代缴和网上缴费。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设立收费项目时,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载明项目名称、收费理由、收费对象、建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执行期限等,经学校同意后到财务管理处办理立项登记和备案,并协助财务管理处办理收费许可相关手续。
收费内容需要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收费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休学、复学、降级、学制延长、转专业、专升本、转学、退学、出国等发生学籍变动,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管理处,财务管理处据此办理收费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费必须规范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效票据,严禁自制票据实施收费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费坚持阳光和公开原则,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收费对象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费收入一律上交财务管理处,及时存入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对公账户。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挤占、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收坐支收费资金;严禁巧立名目收费;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一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按照规定缴存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收费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收费检查监督制度。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不定期对收费情况开展检查监督,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与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考评、绩效奖励等挂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按照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实施收费时不出具合法票据,或擅自印制、自购收费票据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上缴学校财务入账的;
(五)对收费资金进行坐收坐支的;
(六)私存或私分收费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