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正当权益,维护稳定的校园秩序,推进依法治校,彰显法治精神,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以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和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处理或处分)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四)协助办理因不服学校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提出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二)被退学的;
(三)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院系、专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其他需载明的内容。
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经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具体情况,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并确定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成员一般为 3-5 人。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申辩,向双方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核实和查证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
(五)综合复查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讨论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并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其作出的复查结论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出复查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的,予以维持。申诉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二)对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公告网站平台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方式为学校学生工作部官网(公告期为 60 天)。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须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对申诉人申诉的审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西南医大学【2017】 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