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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部门:法学院       发布人:范生根       浏览次数:1488       发布日期:2019-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障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录取新生不能按时报到注册,在校学生离开学校、实习岗位和请假逾期不能返校等均需请假。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统筹学生请销假管理;相关部门和院系、实践教学基地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章  请假规定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录取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2周。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到相关院系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因故不能参加实践教学活动,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因事请假,应提交请假申请,同时提供请假事由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提交请假申请,同时提供医院有效证明。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活动请假,须提交请假申请并附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请假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为请假。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当面请假的,须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请假,或由监护人代为请假。并在假期结束返校后一天之内,持相关证明,按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三条  校内学生请假7天以内,由院系学生科或学工办负责审批;7-14天,由学生科或学工办核实后报院系审批;14-28天,由学生工作处审批;超过28天,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校内学生请假须在院系学生科或学工办备案。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请假半天内,由实习带习教师审批;0.5-1天,由实习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审批;1-3天,由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审批;3-7天,由实践教学基地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批;7-14天,由所在院系(学生科或学工办)审批;14-28天,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批;超过28天,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实习学生请假须告知学生实习队长及实习带队老师,并在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所有学生请假需按程序办理,逐级审批。

第三章  销假规定

第十六条  校内学生请假期满,须按时返校,并于返校当日向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  实习基地学生请假期满,须按规定日期返回,并于当日向学生实习队长、实习带习教师及实习基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若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回,必须在原假期结束前,按照请假流程提交续假申请。续假原则上限续一次,且续假时间不得超过请假期限。

第十九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学生离校由院系学生科(或学工办)负责登记学生离校时间、返校时间、目的地、本人联系方式、家长及联系方式等,并报院系审核备案。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凡无故不参与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一律按旷课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1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50-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60学时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请假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2周及以上者,予以退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者不假离校的;

(二)假期结束返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假期结束不能按时返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算;若无法准确计算学时数,则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在校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商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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