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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团内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

部门:法学院       发布人:范生根       浏览次数:1345       发布日期:2021-0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基层团组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

切实做好推优工作,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党建带团建的重要载体,是共青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体现,是广大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通过“推优”工作,使优秀共青团员加入党组织,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团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发展青年学生党员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培养、确保质量,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推荐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凡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6 个月以上的我校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新入学第一学期原则上不推荐。

第六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杜绝将专业成绩作为入党的主要衡量标尺。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学校,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荣誉观,政治觉悟较高;自觉学习党团理论知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

(二)专业素质。学习态度端正,学习作风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综合素质。身心健康、向上向善、热心助人、诚信节俭、遵规守纪,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第二课堂活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符合“推优”基本素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一)获得国家、省、市、校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

(三)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成员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青年;

(四)担任校级、院(系)级、班级团学干部,长期为集体做出较大贡献,民主测评为“优秀”者;

(五)在社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带领社团获得各级优秀社团等荣誉的主要负责人;

(六)多次参加学校、学院(系)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团员青年。

(七)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青年。

第八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推优”:

(一)一学年内有考试不及格科目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不认真履行团员义务,不积极参加团的活动,6 个月以上不缴纳团费者。

第三章 推优工作基本程序

第九条 校团委在每年春季和秋季集中开展推优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各基层团组织应及时认真做好培养、考察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团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十一条“推优”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团组织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

(一)资格审查

团支部接收到学生党支部反馈的已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名单后,在全面了解他们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推优”条件,初步提出符合条件的团员名单,并向党支部汇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

(二)民主推荐

1. 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达到本支部2/3 以上团员数,方可举行团员“推优”大会,团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班级党员联络人(各党支部将支部的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分到各团支部指导工作)应参加推优大会。

2. “推优”大会的程序:一是参与“推优”人选依次对自己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自评;二是支部成员对其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民主评议;三是团支部成员进行推选,得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者,方可列为推优对象。

(三)审核公示

1. 召开“推优”大会确定推荐对象后,团支部应指导推荐对象填写《优秀团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并填写团支部推荐意见。

2. 分团委(团总支)在听取各基层团支部汇报的基础上,对推荐对象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优秀团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上填写分团委(团总支)推荐意见,同时做好“推优”入党统计工作,填写《西南医科大学优秀团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统计表》,一并报校团委审批。

3. 校团委对分团委(团总支)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后,全校公示 3 天,听取各方面意见。公示无异议的,作为正式的“推优”对象。校团委在正式“推优”对象的《优秀团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上填写校团委推荐意见。

4. 经校团委审批后,分团委(团总支)方可将正式“推优”对象向所在党组织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该对象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四章 “推优”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本单位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分团委(团总支)要及时向所在党委(党总支)汇报“推优”工作的实施情况,积极争取党组织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适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并解决“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四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严格把握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十五条  “推优”工作必须按照工作程序,坚持自下而上、民主集中的原则,接受广大团员青年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六条 分团委(团总支)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计划,切实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把“推优”工作纳入团支部工作的考评体系。

第十七条 “推优”过程中,各级团组织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违规问题,除取消相关人员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对“推优”工作有关责任人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推优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团员,28 周岁以下青年教职工的“推优”入党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西南医科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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