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两类。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财务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院系设立院系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科长、年级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定比例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及评定比例
新生奖学金设置两个等级:
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评选10人;
优秀奖学金:2000元/人,四川省内生源按照当年招生计划的1%评选,四川省外生源按照当年招生计划的2%评选。
各奖项文理科奖励人数视当年文理科招生录取人数和比例而定。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及评定比例
学业奖学金设置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按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800元/人·年,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0%评定。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参评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按期报到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2.高考成绩(不含加分)理科位次(含综合改革不分文理)在全省10000名以内,文科位次在全省8000名以内的前10名新生(全省文理科考生在10万人及以上)。
(二)优秀奖学金
1.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按期报到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2. 理科高考成绩(不含加分)高于同批次省控线50分,文科高考成绩(不含加分)高于同批次省控线30分;综合改革不分文理高考成绩(不含加分)高于同批次省控线100分;
3. 四川省内生源按照高考成绩兼顾报考第一专业的原则评选,四川省外生源按照高考成绩高低排序评选。
注:新生如符合多项参评条件,按最高级别奖项予以发放,奖金不作累计发放。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参评条件
(一)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好学,达到当前学年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分要求;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实践活动、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综合素质好。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本院系参评,转专业的学生转出学年在转出院系参评。
参评学年有下述任一情况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2. 必修课或限选课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3. 综合素质测评分在75分以下;
4.缓考或休学者。
第五章 评定时间与评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
第十一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校招生办公室初评。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年有关招生情况及新生奖学金奖励条件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二)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办公室初评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
(三)全校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在有效媒体进行全校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需同时公布奖学金评定范围、参评条件、评定程序、学校招生办公室和学校纪委电话。公示期间满,若无异议,报学校审定。
(四)学校审定。获奖学生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发文执行。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院系初评。院系分年级分专业筛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以参评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为依据,等额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相同者,以综合素质测评分进行排名。推荐获奖学生名单经院系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院系有效媒体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需同时公布奖学金评定范围、参评条件、评定程序、院系意见反映电话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初评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
(三)全校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在有效媒体进行全校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需同时公布奖学金评定范围、参评条件、评定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纪委电话。公示期间满,若无异议,报学校审定。
(四)学校审定。获奖学生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发文执行。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为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由财务管理处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院系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维护学生权益,严格评定程序,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学校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渎职等行为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原《西南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西南医大学〔2017〕7号)《四川医科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川医大学〔201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院系须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院系本专科学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