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川教函〔2020〕62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
第二条 评定种类及比例
优秀毕业生:院系级、校级、省级评选比例原则上为院系毕业生总数的20%、15%、3%以内。
优秀毕业生干部:院系级、校级评选比例为院系毕业生干部总数的20%、15%以内。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不畏艰难险阻、勇担时代使命。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表现优秀。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无不良记录。
四、学习勤奋,学业优秀,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修读课程未出现不合格情况。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崇尚美德,乐于奉献。
五、优秀毕业生干部要求在校期间连续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及以上,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
六、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原则上从院系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中产生。省级优秀毕业生原则上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和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对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七、具体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
1.院系级优秀毕业生:本专科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总成绩(操行分)均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研究生按照各院所奖学金评定办法计算学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在本院所本年级排名前30%。在校期间被授予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2.校级优秀毕业生:本专科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及以上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总成绩(操行分)均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研究生按照各院所奖学金评定办法计算学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在本院所本年级排名前30%。在校期间被授予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3.省级优秀毕业生:本专科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总成绩(操行分)均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5%;研究生按照各院所奖学金评定办法计算学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在本院所本年级排名前15%。在校期间被授予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且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二)优秀毕业生干部
1.院系级优秀毕业生干部:本专科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综合测评总成绩(操行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50%;研究生按照各院所奖学金评定办法计算学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在本院所本年级排名前50%。在校期间被授予院系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校级优秀毕业生干部:本专科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及以上,综合测评总成绩(操行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30%;研究生按照各院所奖学金评定办法计算学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在本院所本年级排名前30%。在校期间被授予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定组织
一、评审机构
(一)校级评审机构:学校设立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财务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
(二)院系评审机构:院系设立院系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科长、年级主任、学生代表等。
二、评审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评比办法。
(一)院系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
1. 个人自荐。院系制定下发当年评选通知,广泛动员毕业生积极申报。毕业生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提交申请表进行申报。
2. 班级推荐。班级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照条件确定向院系推荐的人选对象。
3. 院系审定。各院系对各班级报送的推荐人选逐一审核,并广泛征求意见,综合考察,由院系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院系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请院系党政联席会(办公会)最终审定。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
1. 院系推荐。院系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院系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中评出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候选人,经院系党政联席会(办公会)审定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向学校推荐。
2. 学校审定。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发文表扬。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
1. 院系推荐。院系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出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经院系党政联席会(办公会)审定后,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向学校推荐。
2. 学校审核。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
3. 省级认定。教育厅对学校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认定省优毕业生。
第五条 附则
一、对经认定的院系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由学院颁发证书;经认定的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由学校颁发证书;经认定的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四川省教育厅颁发证书,学生所在院系在《毕业生登记表》上注明学生获得各级别奖励情况,将有关材料装入毕业生档案,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二、已获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荣誉的学生在离校前出现不能按期毕业、或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情况,须撤销荣誉称号,其中院系级报请院系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校级报请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报请四川省教育厅撤销其称号。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