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育是新时代党对教育的新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发展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我校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育人导向,结合学校本科教育实际,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学生生活实际,积极探索具有学校特色的劳动教育模式。构建以学生为主体、以学校为主导、以社会为依托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创新劳动教育机制,注重教育实效,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达到入脑入心、知行合一的教育实效。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劳动教育价值导向和综合育人功能,寓理想教育和思政教育于劳动实践,将劳动教育与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职业规划教育有机结合,引导学生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形成良好劳动教育习惯,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崇高理想、勇于奉献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基本原则
(一)立德树人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着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把准劳动教育价值取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增强对劳动人民的感情,报效国家,奉献社会。
(二)以生为本原则。根据学校实际,结合地方在自然、经济、文化等方面条件,充分挖掘行业企业、实习基地等可利用资源,开展符合专业特点的劳动教育,以体力劳动为主,注意手脑并用、安全适度,强化实践体验,让学生亲历劳动过程,提升育人实效性。
(三)实践服务原则。强化学生公共服务意识和面对重大疫情、灾害等危机主动作为的奉献精神以及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的奋斗精神;积极参加实习实训、专业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运用,提高在生产实践中发现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动手实践的过程中创造有价值的物化劳动成果。
四、重点任务
(一)整体规划劳动教育内容
注重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创新创业能力。围绕创新创业,结合学科和专业,积极开展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强化马克思主义劳动观教育,重视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使学生掌握通用劳动科学知识,增强城市劳动和公共服务意识,积累职业经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树立正确择业观,具备扎根基层、成才报国的远大志向和面对重大疫情、灾害等危机主动作为的奉献精神。
(二)全面优化劳动教育课程
1. 开设必修课程。将劳动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贯穿本科育人全过程。开设《劳动教育》必修课,计2 学分,不低于32 学时。《劳动教育》课程分为理论课和实践课,马克思主义学院下设劳动教育教研室,挂靠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三部,统一负责全校理论课授课,各院系负责相关专业实践课的实施。
2. 加强学科融入。积极探索五育融合路径,深入挖掘学科、专业课程中的劳动元素,有机融入劳动教育内容,充分发挥劳动教育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价值。丰富学校劳动文化,将劳动习惯、劳动品质的养成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之中。鼓励院系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通识与专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劳动教育。
3. 建设课程资源。鼓励教师积极拓展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编撰符合专业特点的劳动实践指导手册,指导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研发劳动实践教程,形成“纲要+指南+教材+手册+教程”教程的课程资源。遴选教学一线的典型案例、鲜活经验,探索建设数字化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库。
4. 开展课外劳动。劳动教育课程须明确课外劳动实践时间,纳入学生必修课管理。
(三)广泛开展劳动实践活动
1. 加强学校劳动实践活动。教务处作为劳动教育整体实施机构,把劳动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规划,统筹协调劳动实践工作。各院系作为劳动实践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制定符合专业特色的劳动实践计划,不得挤占和挪用劳动实践时间,探索建立劳动实践清单,科学设计课内外劳动项目,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激发学生劳动的内在需求和动力。
2. 丰富社会劳动实践活动。支持院系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服务型劳动,积极探索与企事业单位、工厂农场等的合作,搭建课外劳动实践场所。
(四)深入推进志愿服务工作
设立校园清洁、绿化养护、后勤服务、图书管理、广播宣传等志愿服务岗位,引导学生参与志愿服务。鼓励各院系积极探索形成适合学生专业特点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可根据相关规定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志愿服务。
(五)建立健全劳动教育评价
1. 推进综合评价。各院系结合专业特色,制定劳动教育目标、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符合专业特色的劳动教育考核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明确劳动实践类型、次数、时间等考核要求。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客观记录课内外劳动过程和结果。
2. 推进结果运用。指导学生如实记录劳动教育活动情况,收集整理相关制品、作品等,选择代表性的写实记录,纳入综合素质档案,作为学生学年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把劳动教育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和毕业依据。
五、支持与保障
(一)场地保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服务社会功能,积极探索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实习实践基地。
(二)师资保障。
1.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和劳动课教师特聘制度,鼓励院系根据专业特点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模范等担任兼职劳动教育课教师。探索建立与其他学校的劳动教育师资交流共享机制,兼职承担劳动教育教学任务。
2. 健全教师激励机制。探索将劳动教育课教师纳入教师职称评审范围,建立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劳动教育课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审、评优评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学校外聘劳动教育人员待遇,合理取酬。注重宣传优秀劳动教育课教师。
3. 加大培养培训力度。把劳动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培训,强化每位教师的劳动教育意识和观念,提升实施劳动教育的自觉性。
(三)经费保障。将劳动教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劳动教育课程、实践、设施、场所、耗材补充、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工作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四)安全保障。加强对师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强化劳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劳动安全保障体系。组织专家定期评估各类劳动实践活动安全风险,认真排查、消除劳动实践各种隐患特别是辐射、疾病传染等。强化对劳动过程每个岗位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制订劳动实践活动风险防控预案,建立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
六、组织实施
劳动教育实行学校、院系二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分管教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劳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把劳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的重要范畴,切实解决劳动教育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有关部门加强劳动教育的职责,推动建立全面实施劳动教育的长效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劳动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制定全校劳动教育实施方案,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各院系劳动教育工作的实施。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为劳动教育提供相应支撑保障。
(二)强化督导检查。把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办法。对学校劳动教育开课率、劳动实践组织、教学指导、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督导。
(三)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引导家长树立正确劳动观念,支持配合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及时总结学校、家庭、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开展劳动教育典型经验并宣传推广,打造劳动教育品牌。遴选一批劳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注重挖掘在抗疫救灾、脱贫攻坚等重大事件中涌现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大力宣传不畏艰难、百折不挠、敢于当担的高尚品格。鼓励和支持创作更多以歌颂普通劳动者为主题的优秀作品,大力宣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弘扬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主旋律,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不劳而获、贪图享乐、崇尚暴富的错误观念。
(四)职责分工
1. 教务处:总体负责劳动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2. 宣传部:负责指导全校各部门(单位)开展劳动教育相关主题宣传教育;利用面上政治学习、公共橱窗、电子屏、宣传横幅以及各种网络媒体等平台,在全校范围对劳动教育相关主题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3. 人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劳动教育教师师资保障等机制。
4. 财务管理处:负责为劳动教育相关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5. 学生工作部:负责将劳动教育成效纳入在校生综合素质评定指标体系,加强学生劳动教育日常管理,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或纪律处分。
6. 团委:负责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精心开展系列劳动教育志愿者活动;支持和引导各院系积极参与或组织多种形式的校内外劳动主题宣传。
7. 教育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劳动教育的督导评价;组织开展劳动教育教师的培训。
8. 基建后勤处:负责为校内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提供场地支持。
9.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为校内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提供必要设施设备。
10. 保卫处:负责为校内劳动教育实践基地提供安全保障。
11. 二级院系:负责相应劳动教育的具体实施和考核。
七、其他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