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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课程考核工作规范

部门:法学院       发布人:范生根       浏览次数:2231       发布日期:2016-05-01

为建设和维护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我校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人才质量和规格,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课程考核的目的

第一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学习和巩固所学知识与技能,检查其理解、掌握程度和技能的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同时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课程考核结果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作为学生学籍处理、人才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范围

第三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应按规定进行考核。跨学期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注册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获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章  课程考核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六条  课程考核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总目标的原则,符合人才培养计划所确定的目标要求。

第四章 课程考核的办法

第七条  课程考核包括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期末)考核两大部分。课程终结性考核又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每专业每学期可安排3-5门核心必修课程为考试课,在下达教学任务时一并下达,其余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考查课。

第八条  课程平时考核可以采取平时作业、习题、讨论、操作、答卷、口试等各种形式,可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和内容决定。

第九条  课程结束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论文、操作、口试等形式,具体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研室(学科组)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并报院(系)审查,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考核方式由院(系)根据具体教学内容和特点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课程考核从考核方式、考核内容、成绩评定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探索。

第十二条  大学英语》的课程考核,由学校组织。其中,大学英语Ⅲ课程成绩认定方式按照《西南医科大学取消清考方案》(西南医大教〔202010 号)执行。

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继续学习大学英语,可以自愿多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毕业成绩单上将单独就高记载等级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修读他语种的学生,其规定同大学英语。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的学生,在修读完《基础英语》后需参加全国大学专业英语四级统考,其成绩记为该期《基础英语》期末考试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次年的全国大学专业英语四级统考,其成绩记为该门课程的补考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不合格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和考试。

第十五条  《计算机基础》的课程考核,由学校组织。其中,计算机应用基础Ⅱ成绩认定方式按照《西南医科大学取消清考方案》(西南医大教〔202010 号)执行

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继续学习计算机基础课程,可以自愿多次参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毕业成绩单上将单独就高记载等级考试成绩。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构成。

第十七条  所有课程(含毕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其成绩以课程结束(期末)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分,课程结束(期末)考试成绩占60%以上,平时考核成绩控制在40%以内,其具体比例,视课程性质、特点由开课院(系)自行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成绩通过过程考查、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环节进行考核,其成绩要依据指导教师的成绩评定、论文评阅人评分、答辩委员会评分等几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章  课程考核工作组织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所采取的方式、成绩的评定的办法应在教学日历中体现,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教学初向学生说明本门课程总成绩的组成、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各占的比重、课程结束(期末)考核的形式、平时考核的具体要求等。

第二十条  课程结束(期末)考核采取笔试闭卷考试的,时间一般以2小时为宜,如需调整时间,须在考核前两周上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提前向学生公布;采用开卷考试形式的,必须在考试前将考试中允许查看的书籍和资料经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口试应有足够的题量并涵盖课程的主要知识点,采取随机抽题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课程结束(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务工作由院(系)、教研室组织;考查课程结束(期末)及实践教学的考核由院(系)组织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课程考核前两周,教研室必须对学生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进行认定,具体标准参照《考试工作纪律》。

第七章  缓考、旷考、补考

第二十三条  获得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允许申请缓考,但必须事先(不晚于考前三个工作日)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缓考申请单,交所在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批后通知任课院(系)。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填写缓考申请单者,必须提前告知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通知任课院(系)。必修课程缓考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限选课程的缓考随该课程重修进行,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可重修或换修其他限选课程。

第二十四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者必须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否则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不能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第二十五条  参加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学校组织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修。

第二十六条  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第34周进行,考试课程的补考日期、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补考由院(系)自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  补考合格的,按补考实际得分计入课程成绩,在教务系统中考试性质为“补考”;必须严格杜绝补考中出现降低标准,要求不严的现象。

第八章  成绩登录、报送

第二十八条  在课程结束(期末)考核后一周内,教研室应及时组织成绩评定,将评定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交所属院(系)审核后登录,并按要求填好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交院(系)。院(系)汇总各门课程成绩签字盖章后统一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补考、重修成绩应于考后3天内评定出成绩并按上述程序及时报送。

第三十条  教师必须按要求在成绩单上各项内容如实填写,如 “旷考”、“缓考”、“免考”、“违纪”、“作弊”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根据《西南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未按学校规定按时上报成绩,对处理学生补考、重修、升降级、毕业资格审查、转专业、大类分流、推免等管理造成影响的,将按照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成绩单一经确定上报后,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自行在西南医科大学教务网站上查询。

第三十四条  学生若对某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第1周内,向自己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后,转该课程所在院(系)查阅,查阅结果由该课程所在院(系)负责审查,若有更正,应当填写《成绩更正表》,上报教务处。

第九章 考核结果分析与总结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包括实践教学)结束后,教研室(学科组)应及时结合课程考核结果做好课程教学工作总结,为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教研室对所承担的课程,应认真做好考核结果和试卷的统计分析,填报《西南医科大学课程考核试卷成绩分析表》,于考试结束后,将该表及考试样卷、评分细则及标准答案一起交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试卷及分析材料存档要求见《西南医科大学课程考试试卷归档统一规范》、《西南医科大学课程考核试卷成绩分析表》。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相关问题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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