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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部门:法学院       发布人:范生根       浏览次数:3979       发布日期:2016-0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级别为学士、硕士两级。硕士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并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且成绩优良(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六条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学校规定标准的;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三)考试(考查)作弊、涂改或伪造成绩,情节严重的;

(四)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的;

(五)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本科学生修学期满后,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五、六条的要求,逐个审核学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成绩

(或毕业实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毕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复审;

(三)学位办将审查通过的拟授予普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后,授予普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西南医科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达到学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并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二)综合审查结果,表明申请人确已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九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一)未按规定修读课程、参加教学实践和临床实践的;

(二)在修业年限内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三)课程重修两次不合格的;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五)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的;

(六)所选课程(含必修课和选修课)未达到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绩点2.0以上)或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绩点2.5以上)。

第十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者;

(二)考试(考查)作弊、涂改或伪造成绩,情节严重的;

(三)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

(四)在校期间未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论文发表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论文发表的相关规定);

(五)学位论文、实验结果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的;

(六)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

(七)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硕士学位的。

第十一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学位、评阅论文和组织答辩

我校硕士研究生在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学习环节的培养,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在完成并撰写出学位论文后,即可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硕士学位。

申请学位、评阅论文和组织答辩等严格按照《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管理条例》文件执行。

(二)硕士学位的审批

1.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已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毕业研究生全部学位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核(对有争议的可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后,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并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一半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名单由各学院报学位办;

2. 学位办认真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名单,并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前,将反映学位申请者主要情况的材料印发各学位委员审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充分讨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或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授予申请者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重新组织进行审核。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授予毕业研究生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

4. 学位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拟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设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研究生、科研、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教学部门负责人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工作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其中正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担任),副主席12人(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主管研究生、科研、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各学院委员为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11人组成。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推荐,报学位办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3年,在到期当年的10月份改选换届。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授予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查通过授予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查通过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抽查和审定部分学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情况。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批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和每年各导师的招生计划。

(七)审批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和每年各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

(八)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普教本科毕业生材料,提出建议授予普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

(二)审核硕士研究生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提出建议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初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和每年各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计划。

(五)初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和每年各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计划。

(六)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会议一般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应当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并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一半方为通过。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学位办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  学位办公室:

(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学位办挂靠研究生院,并独立设置(科级),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24人。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由各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兼任。

(二)职责范围

学校学位办职责:

1. 受理各类人员的学位申请并负责审核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材料。

2. 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材料。

3. 制定学位论文答辩规定,协助各学院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4. 提出撤销违反学位管理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5. 组织全校性硕士学位授位仪式。

6. 负责处理其他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项。

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 受理各学院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申请并审核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材料。

2. 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及论文评阅人的推荐材料,并报学位分委员会审定。

3. 组织各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4. 负责组织各学院硕士学位授位仪式或参与组织全校性硕士学位授位仪式。

5. 负责处理各学院其他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

第十八条  建立学位档案,档案包括:(1)按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2)按申请人建立的硕士学位档案(包括硕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硕士学位答辩情况表、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等材料)。

第十九条  已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分别交存我校图书馆、档案室和学位办,并提交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等有关机构收藏。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有错授或舞弊行为,违反学位条例时,应予复议,并可以撤销原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泸州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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