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类型和对象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据高执行。
(二)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正式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三)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
退役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以下政策要点在审核时需特别注意: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如学生本科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则其研究生阶段不能再次享受。
二、资助年限和金额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资助年限按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三、申报流程
1.网上申请:在校生/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
2.材料上报:将申请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按照《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报材料清单》要求于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德诚楼212室)。
3.学校审核:学校审核申请者材料,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送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资金发放: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部分由学校财务管理处在当年年底前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学费减免部分由学校财务管理处分年扣缴。
附件:1.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报材料清单
2.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一次性还款计划书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1日
附件1: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报材料清单
注意:以下材料全部交纸质档
一、在校生/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I》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先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学校财务处盖章;
(二)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信息页和注册页),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无学生证的,可提供由教务处盖章的学籍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四)本人建行卡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姓名、学号、院系班级、联系电话、卡号、开户行)
(五)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一)《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II》一式两份,先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学校财务处盖章;
(二)学生证复印件(信息页和注册页);无学生证的,可提供由教务处盖章的学籍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四)本人建行卡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姓名、学号、院系班级、联系电话、卡号、开户行);
(五)《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三、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
(一)《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II》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先到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学校财务处盖章;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材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其自主就业身份的,无需另外提供证明材料)。
(三)学生证复印件(信息页和注册页);无学生证的,可提供由教务处盖章的学籍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五)本人建行卡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姓名、学号、院系班级、联系电话、卡号、开户行);
(六)《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附件2
国家助学贷款一次性还款计划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就读学校、年级及专业: )。在就学期间,共向 (银行名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笔,总计贷款金额 元(大写: ),利息 元(大写: ),已偿还本息 元(大写: )。截止
年 月 日,贷款本息余额为 元(大写: )。
本人将于 年 月应征入伍服兵役(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款 元(大写: )。本人将在收到贷款代偿资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贷款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本人姓名(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借款人)在上述一次性还款计划书中填写内容属实,特此证明。
学校资助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计划书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学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