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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部门:法学院       发布人:范生根       浏览次数:2171       发布日期:2021-0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南医大委学〔20209号)文件精神,培养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在校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称心理中心)负责统筹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整合人文与管理学院心理学专业、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心身医学科力量;各二级院系、心理健康辅导站具体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第四条 学校构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科学研究“五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第五条 学校面向大一学生开设《心理健康》《职业发展与择业指导》必修课程,面向各年级开设《心理自助与助人能力成长训练》任选课程,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第六条 学校常态化开展“关爱学生专项行动”“朋辈校园行”“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新生心理适应性训练”“10.25”大学生心理健康主题教育活动、“相约星期二”心理沙龙、心理工作坊等系列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

第七条 学校在城北校区、忠山校区均设有个别心理咨询室,安排心理咨询师每周一至周五值班,提供入学适应、学业、人际关系、情绪管理、职业生涯等方面的个别心理辅导。

第八条 学校心理中心围绕不同主题定期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学生可关注心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信息,登陆学校第二课堂系统报名参与。

第九条 学校依托“阳光心理”网站(登陆“西南医科大学”首页,点击“校园文化”)和心理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学生可关注以上平台,了解心理保健常识。

第三章  心理困扰解决方式

第十条 心理困扰是指学生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因内外因素的影响,导致某一时期出现焦虑与烦恼、迷茫与疑惑、低沉与沮丧等不良心理状态。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课程、线上自主了解心理健康科普知识、线下参与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等方式,主动获取解决自身心理困扰和心理调适的技巧。

第十二条 学生可积极申请加入学生工作部(处)指导的校级拓展性学生组织“心悦颜笑”朋辈心理辅导团、校团委指导的心理协会、院系心理部等学生组织,获取朋辈支持或心理自助方法。

第十三条  学生可向亲朋好友、辅导员、老师、同学倾诉自身心理困扰,也可自行预约校内个别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寻求专业帮助。

第四章  心理危机预防

第十四条  心理危机是指学生在遇到突发事件或面临重大的挫折和困难,学生自己既不能回避又无法用自己的资源和应激方式来解决时所出现的心理反应。

第十五条  心理危机预防

(一)学生定期填写《个人状态晴雨表》,评估自身心理状态,存在心理困扰时积极应对、及时求助。

(二)寝室心理联络员关注寝室同学心理健康状态,发现同学存在心理困扰,以友好的方式建议去学生工作部心理中心寻求帮助;发现同学存在严重心理危机,及时报告辅导员;协助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三)班级心理委员负责关注全班同学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收集《个人状态晴雨表》和管理《心理委员手册》,配合辅导员做好心理危机预防干预。

(四)院系负责开展“关爱学生专项行动”和学生心理骨干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学生心理档案,及时识别、应对学生心理危机。

(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建立健全心理危机预防机制,指导院系开展心理危机预防工作。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六条 学生意识到自己处于心理危机状态又无法有效调节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目前状况告知信任的人,比如家长、老师和同学等 获取支持;避免独处,不到危险的区域逗留;周围不放置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器具。

2.及时到学生工作部心理中心(德诚楼216室)求助,或到学校附属医院心身医学科、其他三级甲等医院就医。

第十七条 学生发现他人处于心理危机状态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 确保当事人处于安全环境,设法移除周围可能对其造成伤害的器具;对当事人表达关心,不让其独处;帮助当事人寻求心理援助。

2. 立刻向院系辅导员报告,获得更多支持;参与校园安全事件应激处置后,积极关注自身心理状态,如有需要主动寻求心理援助。

第十八条 院系发现学生处于心理危机状态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 确保学生安全,家长到校前24 小时陪护;立即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责成监护人尽快到校处理相关事宜。全面收集该生近期生活、学习、心理健康等情况,以便做好家校沟通和危机干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所在院系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学校附属医院心身医学科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3. 第一时间将突发心理危机状况报告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心理中心开展危机干预。危机妥善处理后,按照《西南医科大学学生人身安全事件处置预案》有关规定,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心理危机事件处置报告。

4. 保护学生隐私,为其学生提供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支持。

第十九条 心理危机事后管理:

1. 心理危机事件妥善处置后,院系应持续关注当事学生、相关人员,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思想和心理健康状况,预防危机再次发生。

2. 学生工作部心理中心定期追踪心理危机高风险的复学学生,组织专家评估其心理安全风险,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六章  因心理问题休学、复学、退学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休学办理程序

学生因心理问题无法坚持学习,或经学校附属医院心身医学科及其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心理或精神疾患诊疗科室确诊罹患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建议暂停学习、接受治疗。若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周的,需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交书面休学申请,经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后,院系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心理中心报备。

第二十一条 复学办理程序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当于开学前14个工作日提出复学申请,同时提供休学期间接受治疗的病历资料。院系负责收集复学学生目前心理健康状况,并填写《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复学申请表》。学生工作部心理中心邀请学校附属医院心身医学科专家组进行复学心理评估。评估后,专家组认为学生当前心理状态可以应对专业学习的,则按照《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若专家组建议继续接受治疗或休养,学生则继续休学或在家长监护下复学。学生或家长若对复学心理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自行联系其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心理或精神疾患诊疗科室进行临床心理评估;若两次评估结果不一致,则由心理中心再次组织心理专家组集中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提交学校审定。

第二十二条  退学办理程序

按照《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因心理问题办理休学累计超过2学年的,应办理退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实施办法》(西南医大学〔20182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心理健康咨询小贴士

 

1. 线上咨询热线:①谈心热线:18008224610  QQ2819626874

2. 咨询地点:城北校区荟文楼1-5室或忠山校区迎晖楼207

3. 预约方式:①电话预约:18008224610 QQ预约:2819626874 ③微信预约:关注微信公众号西南医大|心景回复咨询预约+姓名+学号+电话号码④网站预约:学校官网校园文化阳光心理

附表2

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复学申请表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辅导员及联系电话

 

所在院系

 

监护人及联系电话

 

专业及班级

 

家庭地址

 

申请理由

 

休学时间

 

监护人反馈该生

目前心理状况

 

学生休学期间

治疗情况

 

     监护人签字:

 

辅导员意见

 

 

所在院系意见

 

分管院系领导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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