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生管理,维护稳定的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顺利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南医大学〔2018〕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本着育人为本,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过错相适应原则;按照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要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和要求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之日起计算;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期限截止到学生毕业。学生处分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和确定为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在受处分期限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工作处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校相关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且认错态度端正的,由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检讨等纪律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认定和处分执行标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十一条策划、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参与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园内实施盗窃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财物外,根据案值大小和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原则上一次案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案值5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信息卡、账号(含网络账号)、密码者,根据情节轻重、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盗用公章、私刻印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协同作案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八)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勒索、诈骗、冒领、侵占、毁坏公私财物的,除追回钱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案值大小和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助学金、表彰荣誉、二课学分等行为,除如数追缴所得资金、撤销荣誉、取消学分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在学校各类评奖评优、竞赛活动、综合素质评价中,伪造证明、谎报信息的;
(二)在学校贫困生认定、资助项目申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在第二课堂成绩学分认定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学分的;
(四)其它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七条有赌博行为(含网上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酗酒滋事行为者,视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聚众酗酒且酒后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打架斗殴、滋事闹事者,视参与情况和行为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以不良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视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凡策划打架、群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凡策划打架、群殴,造成后果,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凡策划打架、群殴,造成严重后果,致他人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伤人者、群殴参与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聚众打架为首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四)其他类型者
1.参与打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并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致使事态延续甚至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打架提供器具(械)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私藏、携带管制器具(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的,按相应的处分中最高处分等级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按第十三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二十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有侮辱猥亵他人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组织收看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贩卖、隐匿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违规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以不良行为破坏社会公序良俗,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以不正当手段威胁、损害他人人身健康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室、自习室、图书馆、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在公寓内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污损或破坏学校建筑、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存放违规电器,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使用违规电器,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违规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电炉、电热水棒、电水壶、电饭煲、电炒锅、电磁炉、电烤火器、电煮水器、电热毯、充电暖手器、电冰箱等极易造成火灾危险的电热、电器产品)。
(四)违反用电安全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或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存放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菜刀、长度超过15cm的水果刀,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学生寝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如点蚊香、蜡烛等),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规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同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因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不当使用明火造成火灾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若财物损失较大,达到规定金额,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公共安全事件、突发重大事件中,未按照国家、省市、学校相关规定要求,从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产生威胁或危害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返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协助他人不假离校,隐瞒事实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策划、组织或煽动他人私自外出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漏报、瞒报、谎报个人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拒绝接受检验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公共安全防控措施,或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自身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故意参加聚会、乘坐公共交通、到公共场所活动,或有其它故意传播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如有前述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贪图享受,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涉足传销、不良网贷、网上兼职等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从事非法商业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从事非法商业活动,视其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违规从事不良网贷、不良借贷、非法刷单等活动,视其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利用计算机、手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手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手机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手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四)登录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
(五)利用计算机和手机上的网络媒体和通讯设备(QQ、微信、微博、邮件、手机短信、电话)等散播谣言、不实言论,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国家、组织和他人,侵犯个人隐私等权益,损害公众利益等;
(六)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信息)的;
(七)泄露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利用计算机、手机等技术手段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六条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无故旷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1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50—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60学时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旷课按实际课时计算旷课时数,若无法准确计算学时数,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二十九条不假晚归、外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不假晚归两次,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期评奖、评优资格;三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不假外宿一晚,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期评奖、评优资格;两晚及以上,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私自下江、河、湖、塘游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不能正确对待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和分歧,遇到困难和问题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寻求解决,采取私了、约架、出走等方式造成不良影响、扰乱正常秩序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承认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代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三)违纪后隐瞒事实真相,在组织调查中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五)群体违纪的组织者、指挥者、主要实施者;
(六)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处分期内再次违反纪律规定的。
第四章违纪处分程序与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纪行为调查:
(一)同一院系学生违纪行为,由院系成立调查组,在3天内完成调查并提出调查情况报告报学生工作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调查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15天。
(二)跨院系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相关部门及院系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在5天内完成调查并提出调查情况报告报学生工作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调查时限,但最长时限为校内不超过15天、校外不超过30天。
(三)校外实习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牵头,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及院系配合,实践教学基地参与,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天内提出调查报告交学生工作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调查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在校外实习学生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涉及与实践教学基地联系事项,由教务处和院系负责。
(四)涉及学生课程考核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认定,由组织考试的院系和教务处负责。
(五)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调查,由保卫处负责,相关部门协助,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调查情况报告报学生工作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调查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六)学生工作处在接到院系或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情况报告后,根据需要组织核查,核查时限不超过5天。
第三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依据调查情况提出处分建议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执行;
(二)开除学籍处分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违纪处分上报材料:
(一)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决定等。
(二)违纪处分审批表:根据《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所列的内容如实填写,要求手续完备、符合程序。
(三)调查报告:违纪学生为同一个院系的,由院系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跨院系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违纪学生手写违纪检讨书,并填写《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违纪学生所在学生科或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另附证据材料和综合报告。
(三)所在院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交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召开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长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五)学生工作处将审批表呈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其中,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西南医科大学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工作处、院系、学生本人各一份。《西南医科大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西南医科大学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对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同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由父母代为签收,或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学校公告平台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方式为学生工作部(处)官网,公告期为60天。
第四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相关规定见《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又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在校内对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决定进行公告。
第四十三条学生处分到期后予以解除的条件:
(一)受处分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
(二)受处分学生无新的违纪行为发生;
(三)受处分学生无重复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学生处分到期解除程序:
(一)违纪学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并手写处分解除申请书,同时填写《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违纪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在审批表上填写表现鉴定意见;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生科或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四)所在院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交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召开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长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六)学生工作处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呈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西南医科大学处分解除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工作处、院系、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西南医大学〔2021〕1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